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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举报民警偏袒施暴者,充当保护伞
今就本人遭受他人殴打,并被公安机关违法降格处理刑事案件的问题进行举报。
一、案件基本情况
2月24日晚8时,本人在进行日常身体锻炼,路过马志刚经营的砂锅店门口时,马志刚(打人者)以“2月2日讨要欠款影响夫妻感情”为由,在讨要欠款无任何过激行为(有微信记录和被辱骂威胁录音为证),时隔二十多天打人者心存怨恨,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恶意拦截,并故意对我进行多次殴打,导致我头部、颈部、胸部等多处损伤。殴打期间我始终未还手,并两次报警(8分钟被殴打录音为证)。
2026年4月20日,经阿左旗公安局鉴定,伤情已达轻伤二级(阿左公(新)鉴通字〔2026〕65号)。2026年5月15日,新华街派出所民警张睿电话通知本人签收阿左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马志刚进行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阿左公(新)行罚决字(2026)252号)。阿左公(新)不立字(2026)61号
二、存在问题
一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笔录内容避重就轻,对申请人失去意识后的殴打行为未予记录,与录音证据明显不符。本人多次询问案件调查进度,仅以“正在调查”推诿拖延,从未将殴打实施的详细情形告知与我(马志刚在殴打过程中,本人失去意识),办案民警涉嫌偏袒打人者。
二是在故意殴打致人轻伤二级的情况下,办案派出所没有立刑事案件,只对打人者作出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治安处罚(阿左公(新)行罚决字(2026)252号)。根据《刑法》第234条,对方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必须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合法合理讨要欠款,无任何过激行为,遭辱骂威胁(有微信记录和辱骂威胁录音为证),时隔二十多天打人者心存怨恨,借故生非,逞强耍横,报复受害者恶意拦截,蓄意报复殴打十分钟,构成寻衅滋事罪。
三是在我给民警提供被打时录音和报警录音,张睿警官给我的答复是“只有喘气声音”明显偏袒打人者(有通话录音为证)
四是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2026年5月19日,新华街派出所一名苏姓副所长,与我谈话(录音为证),谈话之前将本人手机没收,谈话过程中该副所长强调马志刚(打人者)将我肋骨打断的这一事,经调查,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且明确表示“过失致人重伤才够刑事立案标准”,刑事案件没有过失致人轻伤这一说法,民事上‘过失’可以提请民事诉讼”。“故意”拦截、“蓄意”殴打八分钟还不是“故意”致人轻伤,而定性为“过失”致人轻伤,涉嫌利用职务之便诱导并私下游说受害人签订不予上访承诺书并接受此次行政处罚决定(录音为证)。
三、本人诉求
我是一名个体司机,夫妻育有两个孩子,开车运输是一家四口唯一生活收入来源,因此次被殴打后90天内无任何经济来源。我一直相信法律存在的意义正是要维护我们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我的诉求就是让打人者能够受到法律的制裁,还我公道,但是在故意殴打致人轻伤,这一犯罪事实如此清楚的情况下,却只对马志刚做出了行政处罚。因此,我想向政府提出请求,解答并正面处理我的疑问和诉求:
一问,为何本案被害人明明存在被故意殴打致轻伤的完整证据链,相关办案人员却将原本故意殴打的案件定性为过失致人轻伤,仅对打人者作出行政处罚,不依法启动刑事立案程序,是否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办案过程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违法情形?
二问,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派出所为何在谈话时私自没收我的个人手机,相关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办案人员以“不是故意而是过失”为由向我作出释法沟通,背后是否存在徇私偏袒、违规干预案件定性的情况?恳请上级部门能够重视我的遭遇,对上述问题作出正面回应,依法监督纠正本案的不当处理,督促相关部门追究打人者马志刚的刑事责任,依法对我进行民事赔偿,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三问,不予立案通知书,“无犯罪事实”,与处罚决定书前后矛盾,在本人合法合理讨要欠款,先是辱骂威胁,时隔二十多天,故意拦截,蓄意报复殴打十分钟,无犯罪事实与事实不符,事实认定明显冲突,结论无合法依据;
四问,在民警和苏姓副所长给我的答复是否偏袒打人者,是否存在保护伞。
如此案件处理符合法律规定,请将以上诉求逐一书面告知本人。
举报人:马威
派出所今天下午装备齐全去我家是什么意图,出事了,想先决绝人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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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归类:警务投诉
问政进度
| 新华街派出所 2026-06-26 22:31 完结回应相关投诉已收到,经核实,新华街派出所民警已针对您的问题进行过当面答复并依法向您送达刑事不予立案决定书,如您对该决定有异议,可依据相关法律途径解决。 |
| 就爱小屁孩 已对新华街派出所的回应作出评议 未在规定时间内评议,问政已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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